法院能否冻结已作质押的现金

2024-05-06

1. 法院能否冻结已作质押的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不知你说的现金,是在银行的存款,还是保管在自己或他人里的纸质货币呢?
    如果是存款,存款单已交付给质权人的,质权人提出异议申请的,法院执行时,应当先让该质权人优先受偿,余下部分再执行。
    如果法院查明、封存的该现金纸币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质权人对法院执行的行为提出异议申请的,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如果被执行人不告知法院此现金或存款已经质押,被法院全部或部分执行后,质权人的利益受损的,质权人可以另行向该当事人追偿。

法院能否冻结已作质押的现金

2. 质押合同是签订的时候就生效吗

质押合同一般都是签订的时候就生效,因为合同签订时成立,而一般合同成立时生效。如果双方约定了生效条件的,那应该自条件成就时生效。质押合同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也不需要登记作为生效要件。
一、合同产生效力的时间为多久?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一般而言,股权转让合同在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并签名或盖章时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至于办理工商登记中的股权转让登记只是宣示性,并不对合同的生效产生影响。但有两种例外: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二、房屋买卖合同什么时候生效呀
房屋买卖合同一般自订立合同之时成立并生效。
但也存在如下例外:
1、若买卖双方约定合同的生效条件,则买卖合同自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3. 质押合同是签订时生效吗

质押合同并不是签订之日起生效,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生效。
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质押权以质押物的转移占有为生效要件。简单的说就是债权和物权成立的条件不同,但是合同一经诺成即告成立且生效,但是物权的生效需要质押物转移占有。
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一、一份质押合同能否对应多个债权
一份质押合同能对于多个债权,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合同是签订时生效吗

4. 质押合同是签订时的时间就生效吗

质押合同一般是签订的时候就生效。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生效后,质权成立。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一、股权质权有哪些效力
股权质权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质押股权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
1、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质权的费用及违约金。
2、对质物的效力。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
(2)孳息。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
3、对质权人的效力。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首先,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
(2)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
(3)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
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
二、质押合同名词解释是什么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根据主债务合同就质押担保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相似,关键是谁在担保期内占有担保。质押合同是质权人与质权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合同。质权人将某些财产交质权人占有,并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专利权质押哪些时候生效
专利权质押哪些时候生效?专利权质押,签订的质押合同一般是在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质押权是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 质押合同签订就生效吗

首先,一般的质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时就生效。其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最后,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质押合同签订就生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