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规定

2024-05-06

1.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居住在本市的华侨、外籍华人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的外籍人员。第三条 本规定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军用技术转民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以及自然科学理论成果等。第四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新的应用性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和重大新产品等,是国内首创或国内先进、本行业先进和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和应用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军用技术转民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
  (五)尚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的要求,但确有较高的科学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等。第五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应按照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下列三等:
  (一)一等奖,发给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状和人民币四千元;
  (二)二等奖,发给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状和人民币二千元;
  (三)三等奖,发给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状和人民币一千元。第六条 对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可以高于人民币四千元。第七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以及评审申报国家级技术进步奖项目,由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市政府有关委办派人组成,挂靠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事务。第八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应按照业务归口或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局(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初审合格后,报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几个单位(个人)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个人)组织有关单位(个人)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也可单独上报,其审批程序同前。
  (二)市级学术团体可根据成果的性质,分别向区、县或局(院)的主管部门、行业归口部门或市科学技术协会推荐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有关部门初审合格后,报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第九条 经批准的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十天内,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第十条 区、县、局(院)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由区、县人民政府或局(院)另行制定,报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备案,但奖金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发给差额部分。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应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第十三条 推荐和评审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客观、公正,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对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应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奖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由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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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含金量怎么样?

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含金量很高。
它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家奖励10万元;另一部分是获奖单位的配套设施,一般为10万元,有的地方可达50万元。国家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创新、先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中国公民和组织,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完成重大科技项目和计划。
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授予范围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这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科学技术奖。从候选单位和候选单位完成的项目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技术基础和重大工程建设,引进、消化吸收国外新技术在重大设备开发中的应用,或自主开发和技术创新。

候选个人
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是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主要完成人:
(1)提出并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
(2)在解决关键的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
(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做出创造性贡献。
(4)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候选人按贡献大小排序,并在限额内产生。如果在项目完成中仅从事协调和组织工作的领导,或是从事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