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附件

2024-05-14

1.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附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第一章 发行人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1-1 发行人申请报告1-2 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1-3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1-4 公告的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第二章 保荐人和律师出具的文件2-1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2-2 保荐人尽职调查报告2-3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2-4 发行人律师工作报告第三章 财务信息相关文件3-1 发行人最近1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3-2 最近3年一期的比较式财务报表(包括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3-3 本次收购资产相关的最近1年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3-4 发行人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上市公司最近1年及一期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3-5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四章 其他文件4-1 有关部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4-2 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4-3 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关于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批准文件4-4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4-5 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转让合同4-6 发行人全体董事对相关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编制说明:前述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 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可不必提供,但应作出书面说明。保荐机构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及电子文件3份。 《认购邀请书》和《申购报价单》范本[ *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经[ *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 ]年度第[ * ]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股东大会”)批准,拟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发出认购邀请书(简称“本邀请书”),诚邀贵公司/您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以下为本次发行认购的具体事项,敬请认真阅读:一、认购对象与条件1. 认购对象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 * ]。2. 认购数量每一特定投资者的最低有效认购数量不得低于[ * ]万股,超过[ * ]万股的必须是[ * ]万股的整数倍。每一特定投资者最多认购数量不得超过[ * ]万股。3. 认购价格本次发行价格根据本邀请书第三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二、认购时间安排1. 接到本邀请书后,贵公司如欲认购,应于[ * ]年[ * ]月[ * ]日[ * ]时前将附件《申购报价单》以传真方式发至本公司(传真号:[ * ])。2. 本公司收到《申购报价单》后,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邀请书第三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的价格、最终发行对象和股份分配数量,并于确定上述结果后尽快向最终发行对象发出《缴款通知书》。3. 发行对象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应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将认购款汇至本公司指定的帐户(具体帐户为:[ * ])。认购款未按时到帐的,视为放弃认购。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1. 本次申报价格本次申报价格应不低于每股[ * ]元。(认购人可以在该价格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认购股份数量,以增加[ * ]元的整数倍的形式确定其申报价格,每个认购人申报的价格不超过三档。)2. 认购确认程序与规则(此处保荐人和上市公司应明确告知确认最终认购价格、发行对象及其分配数量的程序和规则。该程序和规则应当公平、公正,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四、特别提示1. 凡决定参加本次认购的认购人须对本邀请书所附《申购报价单》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并将《申购报价单》于[ * ]年[ * ]月[ * ]日[ * ]时前传真至本公司。2. 凡被确定为最终发行对象的认购人,必须在《缴款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将认购款足额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帐户。为确保认购款能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达指定的银行帐户,请在收到本邀请书的传真件后尽快准备汇款事宜。3. 本邀请书所附《申购报价单》为无条件确认书,接受人一旦申报,即有法律效力。4. 本邀请书的发出、《申购报价单》的接收、《缴款通知书》的发出、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认等认购事宜,由[ * ]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见证。《申购报价单》如由授权代表签署,须附上由法定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5. 本次认购的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号:[ * ]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证券公司)[ * ] 年 [ * ] 月 [ * ] 日本认购邀请书附件:申购报价单致:[ * ]股份有限公司我单位收到并已详细阅读了贵方于[ * ]年[ * ]月[ * ]日发出的《[ *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和贵公司[ * ]年度第[ * ]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公告。经研究,同意按贵方确定的条件参加此次认购,本人在此确认:一、同意《[ *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所确定的认购条件与规则。二、同意:1. 按每股[ * ]元的价格认购[ * ]万股(大写数字)2. 按每股[ * ]元的价格认购[ * ]万股(大写数字)3. 按每股[ * ]元的价格认购[ * ]万股(大写数字)三、同意按贵方最终确认的认购数量和时间缴纳认购款。四、我方联系人:电话:手机:传真: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本人签署年  月  日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附件

2.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中关于发行定价

股份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设立公司或者筹集资金,依照法律规定发售股份的行为。按照股份发行目的的不同,股份发行分为设立公司而向发行股份、为扩大公司资本而向发行股份两种类型。 
一、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对发起人的要求:大于或等于3000万、35% 
对社会公众发行的比例:大于等于25%、10% 
净资产在总资中的比例:大于等于30% 
(二)特定条件 无形资户在总资中的比例小于等于20% 
最近3年连续盈利 
(三)发起人与发起方式的界定 
【解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1998年),对于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自1998年起,不能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只能采取“先:改制运行,后公开募集”的模式,即国 
有企业首先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行新股)。 
二、增资发行条件 
公司增资发行股票,除符合前述公司设立时发行股票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前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三、申请股票上市的法定条件 
(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三)持有股票面值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欲1000人。 
(四)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欲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为15% (注意股份发行为10%)以上。 
(五)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记载。

3.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简介

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简介

4. 股票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可以更改吗?

一般是根据除权除息价相应调整,确定了发行价之后一般不改,有计算规则。
根据《证券发行办法》的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实际发行价不得低于发行底价。实施细则对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定价基准日必须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和发行期的首日这三个日期中选取,股票均价的计算应为充分考虑成交额和交易量因素的加权均价。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细则》对以重大资产重组、引进长期战略投资为目的的发行和以筹集现金为目的的发行采取了不同的定价机制。

5. 深市主版非公开发行股票细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
  2007年02月05日 17:10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月5日在其网站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的通知 ,以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该通知落款日期为2007年2月2日,并要求上市公司遵照执行,以下为《指引》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四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上市公司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预计该信息无法保密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向本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会预案之日起复牌。
  第六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应当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次股票发行的方案;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上市公司董事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议案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并公告:
  (一)董事会决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五六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或关联交易公告;
  (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
  (四)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报告。
  第九条 上市公司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注明提供网络投票等投票方式,对于有多项议案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情形,上市公司可按《关于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优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向股东提供总议案的表决方式。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三)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十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上市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的决定后,应当在收到上述决定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决定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在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前向本所报告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的召开时间,并可申请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于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之日起停牌。
  上市公司应当在该次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之日作出决定后次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会议发审委审核结果,并说明尚需取得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应当于当日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二)发行核准公告;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十二三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或关联交易公告;
  (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提交的上述文件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刊登发行核准公告,发行核准公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取得核准批文的具体日期;
  (二)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
  (三)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还需披露第十三第十四条所述文件。
  第十七条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发行股票,并到本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发行、登记、上市的相关手续。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刊登发行核准公告后,应当尽快完成发行认购资金到账或资产过户等相关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完成发行认购程序后,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登记业务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以下简称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后,对新增股份按其持有人承诺的限售时间进行限售处理,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登记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上市公司应申请办理上市手续。
  上市公司申请新增股份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新增股份上市的书面申请;
  (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
  (三)具体发行方案和时间安排;
  (四)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五)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律师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
  (七)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开户行和帐号等(如适用);
  (八)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的书面证明;
  (九)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十)保荐协议;
  (十一)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书;
  (十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新增股份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在新增股份上市日前的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发行概况。应披露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及发行基本情况,包括: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本次发行方案,发行对象情况介绍,本次发行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况,保荐人关于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律师关于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本次发行相关保荐机构、律师;
  (二)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应披露本次发售前后前10名股东情况,本次发行前事股份结构变动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本次发售对公司的变动和影响;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应披露最近三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按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等指标,发行人对最近三年又一期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等的分析;
  (四)募集资金用途及相关管理措施。应披露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概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相关措施;
  (五)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应披露上市首日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的特别提示;
  (六)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上市首日,本所对该公司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上市公司总股本、每股收益按《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或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人应当履行其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并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市主版非公开发行股票细则

6.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7.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要如何定价,有什么新规定

  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实际发行价不得低于发行底价。
  因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比较接近定价时的股票价格,一般不须要进行除权。
  但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后到实际发行前,上市公司股票发生除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也应该相应调整。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要如何定价,有什么新规定

8.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对股价有什么影响?

非公开发行,相当于增加股票的供给;对股价的影响,需结合发行价量、用途等方面总结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