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深圳自助提取公积金

2024-05-19

1. 如何在深圳自助提取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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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深圳提取公积金如何办理

提供填写完整的《深圳市企业员工结算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或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申请表》或单位证明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专用章)。
  2、失业人员或在社保个人窗口缴费的人员办理结算住房公积金业务,无须提供《申请表》或单位证明。但失业人员须出示失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个人窗口缴费的人员须提供一份书面申请(申请书上必须有本人的签名和指模)。
  3、员工购房证明的原件,如房产证、购房合同、银行抵押贷款合同、购房发票等。如果购房资料原件显示业主姓名为员工配偶的,员工还须携带结婚证原件。
  4、出示个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份(如是第二代公民身份证,还须复印身份证背面)。
  5、提交《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或《深圳市劳动保障卡》。 提找13265684085

3. 深圳公积金怎么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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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符合提取条件的,提取程序为:一、职工申请。携带提取相关证明材料及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咨询台或单位领取《xx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二、单位核实。三、公积金中心审批。四、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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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深圳公积金如何提取

深圳公积金怎么提取全部1、非深户离深可销户提取全部。条件是深圳社保转移或者停缴三个月以上。提取需要提供身份证;公积金卡。2、户籍迁出深圳市可销户提取全部。条件是申请人户籍迁出深圳市。提取需要提供身份证;公积金;户口迁移证明卡。3、在国外或港澳台定居可销户提取全部。条件是申请人在国外或港澳台定居。提取需要提供身份证;公积金;户口注销证明或永久居留权证明。4、退休可销户提取全部。条件是申请人已领退休证或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提取所需材料为身份证;公积金;退休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不提供。5、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可销户提取全部。条件是申请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所需材料包括身份证;公积金;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一级到四级残疾人证。6、大龄且账户封存两年可提取全部。条件是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提取所需材料包括身份证;公积金;本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或者失业证。7、深圳市户籍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可申请提取全部。提取所需资料包括身份证;公积金;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8、死亡销户可提取全部。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申请销户提取账户余额。提取需要提供死亡职工公积金卡、死亡证明或死亡判决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及与死亡职工关系证明(以上要件为第一继承人提供)。9、大病提取。条件是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的,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报销后的自费部分。提取次数不限。提取所需材料包括身份证;公积金卡;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住院费用清单、本市社保票据),凭证开具时间与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深圳公积金提取办理方式第一种:柜台办理提取公积金。1、通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官网个人服务预约办理提取公积金业务。2、预约成功后,携带《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职工身份证原件、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等资料到预约网点柜台办理。3、办理完成之后,具体到账时间,以柜台人员告知时间为准。第二种:网上自助提取公积金。1、登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官网个人服务,登录账号。2、在当前页面点击“个人提取“,在左边的功能栏选择符合自己要求的提取方式,点击按钮进入页面。3、阅读相关信息,输入手机号,确认信息无误,点击提交。一般3个工作日到账。

7. 深圳住房公积金怎么网上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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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何申请提取深圳公积金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
    (六)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七)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五)、(六)、(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三章  提取证明材料及提取额度
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外,还应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其中,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职工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还应提供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
第十一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十二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含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三条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按照《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其中,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承租人和配偶在本市应无产权住房。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的10%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提取账户全部余额,并可申请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 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申请人可提取医疗费用结算单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患者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结算单列明的自负部分。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六条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第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八条第(四)、(七)项情形的,最多允许申请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租赁本市住房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到期之日起1年。符合注销账户条件的,仍可办理注销账户提取手续。
职工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不受本条限制;委托终止后,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本条的规定。
职工部分或全部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以转账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七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初审。
第十八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持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第十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
第二十条 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金额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或委托银行为职工出具银行存单。
第二十一条 根据提取审核工作需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追加辅助证明材料。职工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职工拒绝配合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审核中止:
(一)职工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二)职工拒不配合提取审核工作的;
(三)职工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妨碍提取审核工作的;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进行提取审核的。
中止提取审核的情形消失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恢复审核,提取审核的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