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提取后,再次交还能提取吗

2024-05-14

1.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提取后,再次交还能提取吗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
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提取后,再次交还能提取吗

2. 现在苏州园区的公积金能不能提取的?

按照规定:非苏州市户籍的农村劳动者,回农村居住地务农是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其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余额.集体的你可以到园区公积金管委会(国际大厦)咨询一下. 
一) 会员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用人单位和会员参加园区公积金制度,并已按照规定缴费满1年的; 
2. 非因会员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 已办理退工手续,并已领取《失业职工证明书》的。 

(二) “非因会员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 
1.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 
2.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的;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及第三款“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看下你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障金,如果适合的话你可以享受以下失业保险待遇: 
(一)领取失业救济金; 
(二)失业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门诊医疗补助及大病住院(含生育)医疗补助。参加公积金C类综合保障计划的会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不享受生育医疗补助。 
失业救济金领取期限 
(一) 领取期限的确定 
1. 会员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按照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公积金的年限核定,缴费每满一年可以领取2个月的失业救济金,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2. 失业会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应重新核定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按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核定的领取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时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 会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不再重新核定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但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时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救济金。 

4. 会员应在办理退工手续的当月办理失业救济金的申领手续,从次月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凡逾期办理申领手续的,将从核定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内扣除已逾期的月份。 
流程:失业救济金申领流程 

1. 用人单位为失业会员缴清公积金款项并办理会员减少手续,填写《园区公积金会员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相关材料到园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办理退工手续 

2.园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核准失业人员1992年前的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并为失业会员开具《失业职工证明书》 

3.用人单位在办妥上述手续后,将相关材料交给失业会员 

4. 会员携带相关材料及时到“中心”办理失业救济金申领手续,并到本人户口所在社区、街道(乡镇)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5.“中心”核定会员失业救济金领取期限、标准,同时在其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或《园区外地劳动力就业许可证》上登记,并为失业会员办理银行活期存折 

6.会员每月定期携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或《园区外地劳动力就业许可证》到“中心”(或指定地点)办理领取失业金登记手续 

7. 中心”每月定期将失业救济金及门诊医疗补助金划转到失业会员的银行活期存折上,失业会员凭存折到银行领取失业救济金 

需提供材料: 

1、公积金会员卡或身份证 

2、《失业职工证明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户口在市区的需参加就业指导培训) 

3、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经园区劳动管理部门退工备案)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或《外来人员就业培训合格证》 

5、《园区公积金会员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四份 

6、《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参加过社会养老保险的会员需提供) 


关于领取退休金有如下规定: 
(三) 满足公积金养老最低存款额和公积金缴费年限的规定 
200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并缴纳公积金,公积金养老专户累计存款和填补额达到当年规定的养老最低存款额标准,并且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和公积金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以上; 
2004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公积金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公积金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计满10年以上。 
2004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8年7月1日后退休: 
(1) 参加公积金A类综合保障计划的,公积金养老专户累计存款和填补额须达到当年规定的养老最低存款额标准。 
(2) 参加公积金B、C类综合保障计划的,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和公积金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计须满15年以上。 
因为公积金帐户里面有专门的养老帐户,所以建议你在找到工作后自己或单位继续交纳养老金. 
等累积达到15年以后,就可以同时把园区以及你工作地的关系都转到你户籍所在地,领取养老金.
参考资料:园区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

3. 苏州园区公积金可以提取吗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下同)自住住房的(以下统称购房);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或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
(九)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下岗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苏州市或者户口迁出苏州市的;
(十一)经园区管委会决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本条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均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发生额。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苏州园区公积金可以提取吗

4. 在苏州园区交了一年社保离职了公基金可以取吗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中的有关要求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离休、退休的;
(3)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4)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6) 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管辖区的;
(7)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城镇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个月以后);
(9)特困家庭租赁房屋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
(10)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职工办理失业手续,并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44、住房公积金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到其它单位再交住房公积金是延续的吗?
可以连续
45、住房公积金本人交的和公司交的是不是都在本人帐户中呢?
单位和个人交缴的公积金,均记入员工个人名下,归员工个人所有,其利息比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
46、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需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提取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交户口簿或结婚证书,并根据不同条件提交以下相应证明文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原则上在符合提取条件后一整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家庭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款。
    1、购买商品房,提交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不动产发票或购房契税发票;
    2、集资合作建房的,提交单位与职工签订的《集资合作建房协议书》,单位出具的职工交纳的集资建房款收据;
    3、购买公有住房提交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公有住房出售统一发票;
    4、购买二手住房,提交《房地产转让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契税发票。
    5、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交拆迁协议,房屋拆迁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款收据;
    6、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的工程概(预)算书。
    (二)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三)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死亡职工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提供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等证件。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整年可提取一次至还清贷款本息止,夫妻双方每次提取不得超过当年的还本付息额,提前还款的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提取时提供借款合同、还款证明。提前还款的持提前还款结清证明。
    (六)出境定居或迁出本管辖区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迁出证件。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明。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九)特困家庭租赁房屋租金占家庭收入15%以上的,可提取超出规定比例部分,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房屋租赁合同。
    (十)单位宣告破产,职工办理失业手续并停缴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由单位提供法院宣告单位破产的裁定,失业证明。
希望能够帮助到你,望采纳!

5. 苏州园区公积金可以提取吗?

符合提取条件即可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领取需要以下条件: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夫妻提取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由于哪种类型提取公积金按照相应的条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苏州园区公积金可以提取吗?

6. 苏州园区住房公基金如何提取?

住房公积金贷款办事指南
(一)借款申请人咨询
  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或致电贷款经办部门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准备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材料。
  (二)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办理初审及相关评估
  1.借款申请人持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所需材料至贷款经办部门进行公积金贷款初审。
  2.按照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借款申请人需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信用评估《授权书》上签字。
  3.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打印相关单据,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如何办理下一步手续。
  4.按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进行评估的,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同时向借款申请人开具《抵押物评估通知单》,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申请抵押物评估。
  (三)借款申请人等待电话通知
  1.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依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所需材料及有关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复审,对于需要与借款申请人进行电话沟通的,工作人员将通过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借款申请人进行电话核实、确认。
  2.对于借款申请人选择的担保方式为担保中心担保的,在担保审核通过后,担保中心工作人员将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相关合同签字手续的时间、需要携带的资料及所需交纳的担保服务费;对于借款申请人选择的担保方式为非担保中心担保的,根据不同担保方式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将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相关合同签字手续的时间及所需材料。
  (四)借款申请人在相关合同上签字
  1.借款申请人根据电话通知的面签时间,持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所需材料到贷款经办部门办理签字手续,对于需要缴纳评估费及担保费的借款申请人需先到指定柜台缴纳费用并领取发票。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抵押人、出质人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完成《借款合同》等相关合同单据的签字手续。
  (五)银行放款
  借款申请人等待银行放款后到银行领取借款人相关合同单据。
  (六)按月还款
  借款申请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月进行贷款的偿还。

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资料
1.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及参贷人(共同还款人、担保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还款承诺书;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其他情况由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出具证明); 
    (3)合法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协议; 
    (4)借款人及参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个人资信证明; 
    (5)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30% 购房款的有效凭据; 
    (6)有效的担保证明; 
    (7)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房楼盘,必须是由开发商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按揭协议的楼盘,借款人可通过按揭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2.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二手房办理是以所购住房做抵押担保,在提供上述资料基础上须补充以下资料: 
    (1)卖方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4)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中介机构与买卖双方签订的三方协议; 
    (5)由区级以上房产交易部门进行抵押登记。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可到受委托银行办理。 
    3.单位集资建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单位集资建房由单位集中办理,集资建房单位在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立项批复;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材料审批通过后,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集资建房单位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协议书》或《担保合同》。

7. 苏州园区住房公积金能全部提取吗

住房公积金可以全部提取,,但提取是有条件限制,以下情况可以提取公积金:  
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存量房(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低保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
失业提取住房公积金
户口迁出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与单位已终止劳动关系)
外地户口或农民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终止劳动关系且非本市户口或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死亡或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单位集资房或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住房公积金(与单位已终止劳动关系)

苏州园区住房公积金能全部提取吗

8. 苏州园区公积金怎么提取

法律分析:满足购房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提取、职工患重病提取等其他情况的苏州园区居民可持相关材料前往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委托办理网点办理相关提取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