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区公积金转移

2024-05-14

1. 苏州园区公积金转移

区内公积金向区外转移 第十七条 会员从园区用人单位向区外社会保险统筹地区用人单位流动,应办理公积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会员参加公积金A计划的,可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手续。社会保险关系及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根据会员公积金月缴交额推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苏州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及个人帐户入帐比例,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及个人帐户的本息和(个人账户本息和计算口径同第十五条(一)款规定)。计算所得的总额,扣除已入帐的公积金社会统筹基金额后,从其本人公积金养老专户、普通专户或特别专户中抵扣,然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会员在办理关系转出手续时,还应将计算所得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和同时转出。 (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参加A、B计划的会员公积金医疗专户存款,可视转入地区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规定,作相应的转移。 (三)失业保险社会统筹转移。会员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须同时办理失业保险社会统筹基金转移手续。失业保险统筹基金的计算根据本条(一)款推算所得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苏州市失业保险单位缴纳的比例,推算出应扣除的社会统筹基金本息和。计算所得的金额,从其本人普通专户或特别专户存款中抵扣。 (四)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参加A计划的会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所需的转移金额,按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推算。转移所需金额从其公积金普通专户存款中抵扣。 (五)参加A计划的会员,因动用普通专户存款购房,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其普通专户存款额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应由其本人用现金补足后,方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十八条 会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不含5年)以下,且户籍在园区并实际居住,从园区用人单位向区外社会保险统筹地区用人单位流动时,不符合省、市有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规定条件,需在园区保留公积金社会保障关系,并办理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手续的,须连续缴纳园区公积金直至规定的退休年龄。第十九条 会员按第十七条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及(或)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手续后,个人账户仍有余款的,应予暂时封存。符合《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专户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可一次性提取其个人账户封存的本息。参考资料: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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